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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创作者计划协议

您参与 O'Zone 变现计划所依据的条款——什么计入、我们支付什么、何时支付,以及双方产生分歧时如何处理。

最后更新于 2026年10月9日

1.1 本协议由 OC Global Technology Sdn Bhd(公司注册号 202301006962,地址:Unit 09-04, Level 9, City Plaza, Jalan Tebrau, 80300 Johor Bahru, Johor, Malaysia,下称“我们”或“O'Zone”)与接受本协议之人(下称“您”或“创作者”)订立。

1.2 本协议规范您参与我们在 O'Zone 运营的变现计划(下称“本计划”)。本协议系对我们《服务条款》与《隐私政策》的补充,后二者作为服务使用者仍继续适用于您。

1.3 本协议与《服务条款》涉及同一事项的,就该事项以本协议为准。《服务条款》其余部分继续完全有效。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减损法律不允许我们减损的权利。

1.4 参与属自愿。任何内容均不强制您参加,亦不强制我们接纳您。

1.5 本协议提及某一数值时——门槛、最低金额、支付周期、通知期限或答复期限——所适用者为我们当时在服务中公布的数值,或您账户所显示的数值。数值的变更依第 11 条作出。

2.1 本计划面向我们公布为支持地区的国家或地区中经验证的创作者开放。只有在我们能够合法向该地的创作者付款、且当地有我们支持的收款方式时,我们才会将其加入该名单;名单依第 11 条变更。能够从我们未列出的国家或地区观看或发布内容,并不使您具备资格;我们亦不就本计划是否符合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出任何陈述。我们可要求您提供居住地证明,并可将未经验证或相互矛盾的国别信息视为不符合资格。

2.2 我们可拒绝申请、限制资格或撤回资格,且无义务说明理由——但须遵守第 12 条,该条为您提供请求我们重新审视的途径。

2.3 资格并不因能够访问、亦不因向我们付费而当然取得。能够发布内容、能够在产品中看到某一计划界面、持有订阅,或曾购买积分,均不构成被纳入本计划。

2.4 参加本计划,您必须:

  • 年满 18 周岁;
  • 持有状态良好的 O'Zone 账户,且无正在进行的违规处置;
  • 居住在我们公布为支持地区的国家或地区,并完成我们或我们的支付服务商所要求的验证,包括对您所控制的电话号码进行验证;
  • 在依 7.2 产生应付金额时,能够以您本人的法定姓名、通过我们在该国家或地区支持的收款方式收款;
  • 拥有或控制符合我们在服务中公布之资格门槛的频道;并
  • 接受本协议及我们据此发布的任何计划政策。

3.1 在您获准加入并持续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您可分享我们就针对或伴随 O'Zone 内容所售广告与赞助而实际收到的收入,计算方式以本计划在服务中的说明为准。

3.2 收益并无保证。您所得取决于我们实际收取的收入、当时生效的计量规则,以及本计划在符合资格的创作者之间分配可用金额的方式。零的份额即为零:若我们在某一期间未收取任何符合条件的收入,该期间可供分配的金额可能为零。我们公布、演示、建模或此前曾支付的任何数字,均非预测、承诺、下限,亦非其将会重现的陈述。

3.3 我们按实际收到的现金计算,扣除本计划所说明的各项扣减,而非按已开具的发票计算。已开票但未收取的收入不计入计算。

3.4 积分不是收款方式。以 O'Zone 积分计价的任何积分、额度或奖励均属另一事项,受我们《付费服务条款》规范。积分不是货币,您的计划收益绝不以积分支付。用户为积分或订阅向我们支付的款项,是我们就自身服务取得的自有收入;该款项不为您、任何资金池或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亦不为其代为持有。

3.5 我们可运营多个计划,或在一个计划中设置多个模块;您在其中之一具备资格并不等于在另一者亦具备资格。

4.1 仅符合我们公布之计量规则的活动计入您的收益。该等规则界定(其中包括)何谓符合条件的有效观看、单个视频与频道须达到的最低活动量、符合条件的观众所在地,以及何者被排除。

4.2 本计划只有一个资金池,并在全球范围内共享。它由我们实际收取的收入提供资金,且无论您的观众身处何地,符合条件的活动均计入该池。由于只有一个资金池,一次合格观看的价值取决于本计划中全体创作者的合格活动总量——随着本计划的增长,即使资金池本身变大,每次观看所对应的金额仍可能下降。我们记录观测到的观众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报告及 4.3 所述的检查,并且绝不将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活动记录为属于另一国家或地区;但观众所在地并不决定活动是否产生收益。4.1 的计量规则仍可排除特定的观众所在地。

4.3 我们排除经我们认定为无效、虚假、自动化、有奖励诱导、自我产生,或以其他方式违背本计划宗旨的活动,以及发生在依第 5 条不符合变现资格之内容上的活动。

4.4 我们使用自有计量系统认定何者符合条件、何者被排除。该认定就本计划之目的为终局——它确定本计划支付什么。该认定并不意图剥夺您提出索赔的权利,且第 12 条为您提供在认定被视为终局之前请求复核的途径。

4.5 计量并不完美,并将随我们的改进而变化。我们可就计量错误向任一方向作出更正。

5.1 内容仅在已发布、审核无异常,并符合我们《服务条款》、内容政策及我们公布之广告主适宜性规则时,方可产生收益。

5.2 您必须持有发布该内容并使其变现所需的全部权利,包括音乐、录音、影像素材、图片以及并非由您创作之任何其他素材的权利。我们不代您取得任何授权,亦不持有可供您依赖的任何概括性许可。权利无法确认的内容可被移除或被设为不具收益资格。

5.3 您借助 AI 工具制作的内容——无论是我们的工具还是他人的工具——与其他任何内容适用相同条款而具备资格:同样适用权利、原创性、披露、国别与适宜性规则。重复或批量生产的内容并无产生收益的权利,无论是否涉及 AI。凡我们或法律要求加注披露 AI 参与之标识者,加注该标识即为资格条件,移除或遮蔽标识构成违约。

5.4 属赞助、付费或依商业安排制作的内容——包括经由我们安排者——必须依我们的政策与法律要求予以清楚披露。

5.5 仅在您已选择允许的情况下,广告才会在您的内容上投放。您可变更该选择;变更自作出后生效,不影响此前已累计的部分。

6.1 您将遵守本协议、我们的《服务条款》以及我们发布的每一项计划政策。

6.2 您不得操纵我们运营的任何计量、收益或奖励机制,包括观看量、观看时长、互动、推荐与广告指标;亦不得买卖、转让收益、积分、奖励或账户,或试图将其兑换为现金。这不妨碍依第 7 条支付计划收益。

6.3 您将保持账户信息、收款信息与税务信息准确,并在其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我们。

6.4 您对我们不具排他性。您可在任何其他平台以任何条款发布内容。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您制作什么、还在何处发布,或还与何人合作。

7.1 依本计划累计归属于您的金额,是我们以自有收入、作为自身合同义务而对您负担的债务。我们不代您持有该金额,不为您以信托或第三方托管方式持有,我们不是您的代理人或保管人,亦不产生任何信义关系。累计金额在您的对账单中显示为我们所负债务的累计数,而非您所拥有或控制的余额。

7.2 我们按在服务中公布的周期支付,且仅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支付:本计划下的现金支付已依我们公布的收入触发条件(“收入触发条件”)启动;您已完成我们或我们的支付服务商所要求的身份验证;您的收款方式有效且以您本人名义开立;您的累计金额已达到公布的最低金额;我们已持有第 8 条所要求的税务文件;且您的账户上没有依第 9 条正在进行的调查。若您依第 12 条提出的复核正在进行,我们仅暂扣复核中的金额,其余照常支付。

7.3 未达最低金额的累计金额结转至下一周期,不予支付。

7.4 我们向您在我们支持付款的国家或地区、以您本人法定姓名持有的账户或收款工具付款,采用我们公布的方式。我们不按您的指示向第三方付款,也不将一笔款项拆分给多个收款人。

7.5 我们不会仅因您的账户不活跃或金额低于最低付款额而消灭正当累计的收益。若无人认领款项法律适用,我们会按规定登记并汇交该金额,并说明您可如何申领。

7.6 若您累计金额已达到我们公布的兜底最低金额,且自本计划首次向创作者累计金额之日起、我们公布的兜底期间已经届满,则无论收入触发条件是否达到,我们均将依 7.2 的常规控制流程予以支付。我们不会要求您将累计金额转换为积分,亦不会将拒绝转换视为放弃权利。

7.7 我们以马来西亚令吉计算,因为为资金池提供资金的收入以该货币收取。我们以其他货币收取收入时,按相关支付或收款服务商结算报告所载结算日汇率计入计算。我们以其他货币向您付款时,按同一报告所载付款日汇率折算,且提供商收取的兑换与转账费用自所付金额中扣除。

7.8 我们就每一期间提供对账单,列明用以计算您收益的已计量活动、累计金额、已适用的扣减,以及已支付或结转的金额。若您认为某一对账单有误,请在我们公布的期限内告知我们。

7.9 在支付之前,累计金额是我们对您所负的无担保债务。若我们被清盘,该债务与我们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同等受偿,并位于法律赋予优先权的债权之后。

8.1 就您自我们处取得的款项,您自行负责您的税款、缴款、登记与申报,并在您的税务身份或居住地发生变更时告知我们。若您居住在马来西亚境外,我们必须预扣的税率可能取决于马来西亚与您居住地之间的税收协定,且在适用协定税率前,我们可能需要您提供税务居民证明或类似证据。在我们取得该证明之前,我们按不适用协定时法律所定的税率预扣。

8.2 我们将扣除法律要求我们预扣的任何金额,汇缴至相关主管机关,并向您说明该等金额。

8.3 若双方之间的供应适用服务税或其他间接税,该税另行加收并单独列明。

8.4 若适用于向您付款的法律要求开具发票、自开发票或电子发票——包括作为付款方适用于我们的马来西亚电子发票规则——我们将开具或索取所需文件,且付款可能待文件齐备后方行支付。您将提供该等文件所需的信息,包括在需要时提供税务识别号。

8.5 我们向您提供我们已付予您款项的年度对账单,并出具法律要求我们向您提供的任何单据。自行申报纳税是您的责任;我们的职责是向您提供办理申报所需的单据。

9.1 在我们将某项调整视为终局之前,我们会告知您所调整的内容及理由,其详尽程度足以使您作出答复,并给予您我们公布的答复期限——除非告知您将妨碍调查、违反法律义务,或该行为已被承认。

9.2 若我们向您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金额,我们可将其与未来累计金额抵销,或要求您返还。我们追回的金额不会超过实际多付的金额,加上法律允许我们追偿的费用。

9.3 若我们认定某活动构成欺诈,归属于该活动的金额将被没收,且我们可关闭您的账户并永久终止您的参与。

9.4 在我们合理认为存在下列情形时,我们可暂扣、调整、冲回、抵销或追回某一金额,并可暂停或终止您的参与:

  • 该活动无效、虚假,或依第 4 条以其他方式被排除;
  • 本协议、我们的《服务条款》或某项计划政策已被违反;
  • 某一金额的计算或支付有误;
  • 某广告主已就用以计算您收益的投放暂扣、冲回或索回款项;或
  • 法律义务,或法院、监管机关或执法机关的要求,使之成为必要。

10.1 您以为自身利益行事的独立主体身份参与本计划。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使您成为我们的雇员、劳工、合伙人、代理人、合营方,或与我们订立雇佣服务合同之人。

10.2 您自行负责您的法定缴款与保险。我们不就您作出雇主缴款,亦不自我们向您支付的款项中作任何扣除,第 8 条所要求的扣除除外。

10.3 具体而言:

  • 您决定制作什么、何时制作,以及是否发布;
  • 您自备设备并自行承担成本;
  • 您可自由同时与任何他人合作;
  • 我们不规定工作时间,亦不就您如何工作发出指示;并且
  • 任何一方均无义务提供或接受工作。

11.1 我们可变更本协议及据此发布的计划政策。就对您的收益、计量方式或支付方式有重大影响的变更,我们将在其生效前给予您我们公布的通知期限,并请您接受变更后的条款。您在接受截止日之后继续参与即构成您的接受;若您不接受,您的参与即终止,且 11.4 适用于您此前已累计的金额。

11.2 就任何其他变更,在切实可行时我们将给予合理通知。

11.3 您可随时退出本计划。我们可按我们公布的通知期限终止您的参与或终止本计划——或在 9.4 适用或法律要求时立即终止。

11.4 本计划或您参与本计划的终止,不影响您已正当取得的金额。我们将按常规周期支付依 7.2 已到期应付的金额。已累计但尚未到期应付的金额,在 9.4 适用时可被暂扣。否则,您的参与终止时,一旦满足 7.2 的其余条件,您的全部累计金额即到期应付,不适用 7.2 的最低付款额或 7.6 的兜底最低金额。若现金支付尚未启动,该金额在收入触发条件达成或兜底期间届满(以较早者为准)时到期应付;若本计划本身终止,该金额无须等待收入触发条件即到期应付。其后若仍未支付,则适用 7.5。除在追回您对我们所负债务或法律要求我们暂扣的范围内,我们不会暂扣已正当取得且到期应付的金额。

11.5 我们可公布计划的汇总数字,包括资金池规模、获得支付的创作者人数及已计量的费率。该等数字可能下降亦可能上升,公布某一数字并非其将会重现的承诺。

11.6 第 3.4、5.2、6.2、7(就终止前已累计的金额而言)、8、9、10、11.4、12、13、14 及 15 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2.1 若您认为某项计量、资格决定、调整或对账单有误,请在我们公布的期限内以 [email protected] 告知我们,并提供我们查核所需的细节。

12.2 我们将在公布的期限内向您确认收悉、复核该决定,并告知您结果及其理由。在人力允许的情况下,复核由作出原决定之人以外的人员进行。

12.3 使用本条不影响您提出索赔的任何权利,且 4.4 或第 9 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您如此行事。

13.1 任何一方均不就因本协议产生的间接、附带、特殊、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失,或利润、收入、数据、商誉或机会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责任。这不排除我们依第 7 条或 11.4 对您所负的金额——该金额属债务,而非收入损失。

13.2 我们就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索赔对您承担的责任总额,以下列两者中的较大者为限:我们《服务条款》“责任限制”一节第 (a) 项所载的固定令吉金额;以及索赔发生前十二个月内依本计划已支付或应付给您的收入总额。二者中较大者即为该限额。

13.3 本节的责任排除及限制不适用于我们依第 7 条或 11.4 对您所负的金额,亦不适用于我们自身过失所生的责任——后者由法律规范,而非由本条规范。

13.4 本条任何内容均不限制依马来西亚法律不得限制的责任,包括欺诈责任,或因过失致人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

14.1 就因您的内容或您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第三方索赔所致损失、损害及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您应向我们作出赔偿。我们将就该等索赔通知您,您可自费参与其抗辩。

14.2 未经您同意,我们不会以承认您的责任或对您施加义务的方式和解某项索赔,除非该和解使您获得完全免责。

15.1 本协议受马来西亚法律管辖。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受马来西亚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提起诉讼之前,请先使用第 12 条——多数分歧藉此可更快解决。

15.2 我们依本协议处理个人资料的方式载于我们的《隐私政策》,其涵盖本计划所需的身份、税务、收款与计量数据。其中部分数据须依法定财务与税务保存期限保留,该期限长于您账户的存续期间。

15.3 您不得转让本协议。我们可将其转让给集团公司,或在业务转让相关情形下转让,并通知您。

15.4 未行使某项条款并不构成对该条款的放弃。若某项条款被认定不可执行,其余条款在可脱离该条款运作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15.5 本协议、我们的《服务条款》《隐私政策》以及依本协议发布的计划政策,构成双方就本计划所达成协议的全部内容。

15.6 本协议以英文、马来文、泰米尔文与中文发布。适用文本为英文版本:译本表述与其不一致的,以英文版本为准。其余三种版本仅为方便阅读的翻译。

16.1 积分、订阅与 AI 创作工具受我们《付费服务条款》规范,而非本协议。它们只在两处相接:3.4——它使资金彼此分开;以及责任限额中将计划收入计算在内、从而对您有利的相关项。

16.2 我们就特定交付成果向您支付固定费用的任何安排——创始创作者安排或类似的合约安排——属独立合同,通过独立渠道支付,并非本计划的一部分。该安排不含收入分成、不含已计量收益,亦不含费率保证;据其支付的任何款项均不经本计划计算或发放。

16.3 广告主依我们的广告主条款与我们订立合同。您并非该等条款的当事方,该等条款亦不赋予您任何权利。

17.1 OC Global Technology Sdn Bhd,公司注册号 202301006962,地址:Unit 09-04, Level 9, City Plaza, Jalan Tebrau, 80300 Johor Bahru, Johor, Malaysia。

17.2 就本协议的任何事项,包括依第 12 条提出的分歧,请写信至 [email protected]。